《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保险产品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