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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科技中小企业认定流程

小宇    2019-06-20 11:08:12    2516次浏览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评价程序和评价管理工作。

第一部分:评价政策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依据如下:

1《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为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开辟便捷通道。

2《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

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2017年5月3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2017年10月26日 国科火字[2017]144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二部分:评价组织实施

一 科技部

解决科企评价工作中重大问题;

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科企相关政策的落实。

火炬中心;

指导,协调各地区科企评价组织工作;

承担科企评价工作机构备案管理;

负责“全国科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企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二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

负责确定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和监督评价工作;

负责管理科企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

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评价工作机构

•各区负责《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

•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

•核实处理科企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第三部分:优惠政策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7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应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第四部分:评价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一)基本条件

1.注册地:

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评价办法》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企业规模: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职工总数: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企业职工总数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年销售收入: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资产总额: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资产总额应以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当年注册的企业,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时的数据为准。

3.产品及服务范围

《评价办法》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是指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4.企业信用

《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和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评分条件

企业科技活动评分不低于60分

企业根据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等科技活动条件进行自评,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评分指标

科技人员(≦20分)

是指一会计年度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科技人员数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数据,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2.研发投入(≦50分)

是指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或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研发投入评分指标的相关说明:

(1)研发费用

(2)成本费用

(1)研发费用(定义及说明)

《评价办法》中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1)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总额计算方法说明:

企业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企业共同合作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集中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分推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额不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2)成本费用

《评价办法》所指的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中报表口径。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科技成果(≤30分)

是指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

《评价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中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三)免评条件

1.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评价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

2.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正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3.近五年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且排名前三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4.近五年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第五部分:评价流程

具体评价流程操作可参考以下步骤:

评价流程

第六部分:变更与监督管理

信息变更

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扫描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用登记表》(附件1)其登记编号不变。

信息抽查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企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査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

被抽查企业: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系统核对《信息表》与证明材料,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发现不符合科企条件的应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登记编号。

投诉异议处理

评价工作机构: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己入库企业,应撤销其登记编号。

撤销登记编号 己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评价指标规定条件。

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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