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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运货运保险咨询,国内保险公司均可办理,1对1服务

价格:面议 2025-09-02 00:37:01 355次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国内国际物流行业的信息研究的专业性技术机构。经历数年物流保险市场的调研,拥有多年的保险承保经验、保险理赔经验,与多家保险公司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多年物流管理更让企业了解到运输行业风险的不可控性,购买保险的必要性,但目前物流行业的微利与购买保险的成本往往让企业管理者为难。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款人的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保险费=货物价值 *保险费率 联系人:王先生;1376018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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