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证申请人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真正用这张票去履行该笔合同。通常,银行在作出承兑后,不再去管汇票的流向和其实际的用途,只是到期负责支付汇票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受理银行虽然要求提供能够证明该银票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货运单据),但贴现银行到期办理委托收款时不再需要附这些证明单据。实际上,只要保证汇票本身的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承兑银行就必须付款。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的审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因此,两者虽然都要求有贸易背景,相比之下国内信用证更加强调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实性。
国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国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结算办法》的条款予以解释。
国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目前是国际商会一九九三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统一惯例》)。当国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照《统一惯例》的条款予以解释。
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小,于境内的贸易结算。
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各国愿意在其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采用该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