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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自喷的设置场所(厂房、仓库、高层民用建筑等)。

2.自喷设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四类八级)。

3.设计参数[千式系统作用面积1.3倍,预作用(双连锁)系统作用面积 1.3 倍,通透性吊顶喷水强度1.3倍]

4、喷头的选型及安装(色标、下垂型/边墙型/直立型等溅水盘/顶板等)

5、报警阀组数量的计算(湿式预作用不超过800只,干式不超过 500只,注意高程差不宜大于 50m)

6、报警阀安装(距地面1.2m、两侧距墙0.5m、正面距墙 1.2m、凸出部位之间 0.5m)。

7、水流指示器个数计算 (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置)。

8、末端试水装置和报警阀(报警阀组控制的不利点洒水喷头处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设置试)。

9、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 (轻或中1,湿式系统、快速相应洒水喷头等)。

10、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双连锁)充水时间1min,雨淋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单连锁)充水时间2min。

11、管道设置要求(压力不大于 1.2MPa,所带喷头数量)。

根据系统的用途和配置情况,可分为:

湿式系统:有压水,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通用、直立、下垂、边墙型;

干式系统:有压气体,低于 4℃或高于 70℃,充气和气压维持装置,直立、千式下垂型;

预作用系统:不充水或充以有压气体,严禁误喷、充水、替代干式;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灭火后能自动关闭,复燃能再次启雨淋系统: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允许净空高度必须迅速扑救,严重危险级II级场所:

水幕系统:的一种不以灭火为主要目的的系统,分为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的地面高度不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设置避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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