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是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具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长期限为六个月,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承兑汇票包买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追索权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业授信管理规定银行承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远期银行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