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实施,在2012年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基础上,对我国专利优先审查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省级知识产权部门作为专利优先审查的推荐部门,在专利优先审查政策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事项也被各地列为政务服务事项并予以规范。
本文结合国内部分省市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政策,对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的推荐标准和要求进行梳理,供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在办理优先审查请求时参考。
一、关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基本要求
作为专利申请办理优先审查的基本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2】《专利审查指南》等文件和资料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了可以优先审查的专利类型。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以办理优先审查。
二是规定了办理优先审查请求的前提。主要包括: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发明专利申请应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该已经受理并缴费。
三是规定了可以优先审查的情形。这主要指《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包括属于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或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该种情形无需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推荐),以及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比如与新冠疫情防控相关的一些专利申请往往可以引用后这种情形提起优先审查请求。
四是规定了优先审查的数量。对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五是规定了优先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对前述材料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六是规定了对于同日申请情况下优先审查的处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2节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