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牌的设置规则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
警告标志不宜多设。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需要的一个。
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和道口信号灯:
(1)交通标志牌厂家采用悬臂式安装时,高度5.5m至7m;
(2)采用柱式安装时,高度不应低于3m;
(3)安装于立交桥体上时,不得低于桥体净空;
(4)悬臂长度Z长不应超过Z内侧车道中心,Z短不小于Z外侧车道中心。
根据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况,道路上必要时应设置人行跨路桥(包括地下人行横道),栅栏、照明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紧急联络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1.人行跨路桥
2.栅栏
汽车因失误而驶出路外,以此来保护行人、住宅、构造物等,其次也能诱导司机视线。同时,也用它来阻止行人横过道路,能使行人和自行车与汽车分开,起保护作用。 防护栅栏有护栏、护索、桁构及管等多种形式,护栅形式的选择应与环境协调并考虑其功能,仅为阻止行人的目的、栅栏可选用管、网锁链等形式。
3.照明设施
为了防止夜间行车的交通事故、提高行车的顺适性,在必要的道路上应连续或局部地设置照明设施。照明设备可以减少交通事故,日本统计有夜间照明的道路,交通事故可减少14%~54%,欧美等国统计可减少30%~40%;照明设备还可提高道路利用率,据美国实测数据,设照明设施后,车速可提高1.1~4.6kg/h;照明设备还可消除行人的不感,保证驾驶员必要的行车视距,消除其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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