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接单注意事项
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一些商业信用较差的国家,当地部分银行信用真是一塌糊涂,各种违规操作:
放不放款是买家说了算;
银行与买家串通,在没有不符点的即期信用证交单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或在客户没有办理付款手续的情况下放单;
客户提货或看货后向出口商提出质量索赔,被迫出口商降价,导致经济损失。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出口商能办到的要尽早处理,不能办到的,务必要通知开证申请人及时修改。对于自己无法把握的可能性,而且不能承受该结果的,断然拒绝,绝不能纠结。警惕“软条款陷阱”。
做好信用证的审证工作,保证没有不符点。
如发现不符点,交货之前必须改证,尤其是交货期,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使客户提出接受不符点交单,也不能接受,坚持改证后发货。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