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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理汇票贴现,出款快

价格:面议 2024-07-04 03:17:01 432次浏览

第五十三条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提示付款应答规则,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拒绝付款,如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接入机构(接入行)将替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或拒付应答。

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果没有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可以背书转让,如果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转让。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电子承兑汇票与纸质承兑汇票的不同就是通过电子化手段完成汇票的流通和转让,电子承兑汇票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包括汇票信息、背书人信息、被背书人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纸质承兑汇票的背书签章想必具有比较明显的优越性。

电子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事项和纸质大同小异: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另外,在电子承兑出票人或背书人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汇票不得继续背书,汇票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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