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和江苏政务服务网省发展改革委“3698”服务旗舰店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或寄往省发展改革委。(3)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在法律实践中,除境内个人到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需要依据(汇发【2014】37号文和汇发【2015】13号文)到属地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外,不允许其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不过,在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个人持有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另外,《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意味着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也需要进行发改部门的备案或核准手续。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情况均属于境外投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