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在企业的推行问题由于该项制度推行时间较短,商业银行风控严格等原因,目前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占比不高。为此,我委一方面继续加大对该项制度的宣传力度,如印发资料、专题宣传、现场解释等,让更多的企业了解该项制度,另一方面鼓励银行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如为采取全金额保证金保函的企业提供适当的优惠条件等措施,激发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推行该项制度。
为降低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在全市建设领域推行以银行保函等三方担保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应承包商或企业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的施工人员支付工资的书面承诺,不但缓解了企业财务压力,而且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
此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政、交通、水利、铁路、土地整治、园林绿化、电力、通信、气和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保证金应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分别按5%和4%的标准,缴纳至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开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缴纳金额高不过200万元。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一、本通知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应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企业的申请开立,按照《条例》要求可用以替代工资保证金的保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重要意义。《条例》第32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细致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