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商银行北京顺义支行积极响应北京市有关农民工工资保函开立相关规定,时间指定专人对接当地人力社保局,梳理业务流程,主动出击,全流程辅助需办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函业务。截至目前,该行已成功为13家企业办理完成相关业务,同时还有多家企业的业务正在加紧办理中。
据介绍,该行多年来扎根顺义地区,致力于以优质的金融产品和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将"聚焦本源、因势革故、协同鼎新、永葆生机”的创新文化理念与践行普惠金融紧密结合,坚持创新引领,在产品及服务中通过创新掌握发展的主动权。自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银监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来,该行一方面加快创新产品的学习和推广,时间掌握农民工工资保函业务的政策和流程;另一方面深化联动机制创新,各专业条线积极联动、齐心协力,极大地提高了保函业务办理的时效性,以联动创新服务提升企业的满意度。
据了解,工行北京顺义支行以法人名义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银行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保函,既有利于减轻工程建设类企业负担,也保证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合法权益。该行将继续主动践行社会责任,以、快捷、便利的优质服务,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断贡献力量。
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
独立保函的运作机制是“先赔付、后争议",提高了担保效率,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严厉。独立保函制度对担保人权利的保障,是在受益人索赔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下,担保人可以主张免责。
关于欺诈,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指出,-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一审判决援引上述规定作为欺诈认定的依据。
一、本通知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应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企业的申请开立,按照《条例》要求可用以替代工资保证金的保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重要意义。《条例》第32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细致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条例》要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持续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把握各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增强工作效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相关监管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不断完善保函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有效开展风险评估,视情况选取风险缓释工具,切实做到风险可控。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当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付款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付款请求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拒绝付款。
六、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保函义务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单位要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银保监会。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由担保公司或者银行为业主或承包商向民工工资监管方(建设局或劳动大队)提供的,保证业主或承包商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担保。如果该项目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则由担保公司或者银行按照该保函约定向农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一般在签署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担保公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