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
独立保函的运作机制是“先赔付、后争议",提高了担保效率,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严厉。独立保函制度对担保人权利的保障,是在受益人索赔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下,担保人可以主张免责。
关于欺诈,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指出,-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一审判决援引上述规定作为欺诈认定的依据。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根治欠薪、保障工资支付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发挥市场化担保机制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应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企业的申请开立,按照《条例》要求可用以替代工资保证金的保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重要意义。《条例》第32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细致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条例》要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持续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把握各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增强工作效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相关监管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不断完善保函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有效开展风险评估,视情况选取风险缓释工具,切实做到风险可控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当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付款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付款请求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拒绝付款。
六、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保函义务的,依法采取监管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各单位要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银保监会。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由担保公司或者银行为业主或承包商向民工工资监管方(建设局或劳动大队)提供的,保证业主或承包商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担保。如果该项目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则由担保公司或者银行按照该保函约定向农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一般在签署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担保公司出具)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适用范围
工程承包商、建筑承包企业等。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作用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推行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担保额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担保金额为工程项目合同金额的5%。
担保期限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担保期限一般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