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分析与评价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一)评估范围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
(二)评估内容
1.合法性
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合理性
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3.可行性
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4.可控性
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时间、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评估主体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
地方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和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
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组成,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四)评估程序
1.充分听取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
2.全面分析论证
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
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3.确定风险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中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
4.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需要多级党政机关决策的要逐级上报,并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