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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方案规定

价格:面议 2021-06-23 11:00:02 413次浏览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如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如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鉴定对象可为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为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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