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山基坑设计公司,用心服务,放心选择

价格:面议 2021-06-23 05:00:01 225次浏览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的基坑工程; 2.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其他必须论证的基坑工程。

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 2 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设计水位之下3~5m。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降水设计要求。 3 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被保护对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相邻建(构)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4 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报告监测结果: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中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出现突然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

9.邻近的建(构)筑物出现突然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坡体或支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构)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边不少于3个监测点;

2.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建(构)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交接处的两侧;

6.烟囱、水塔和大型储仓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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