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⑴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⑵开立保函的依据。⑶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客户提供资料:
1、资质证书;(对应项目资质);
2、营业执照电子版;
3、公司简介,法代简历,公司章程;
4、实际施工人曾建工程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近年1-2份类似规模项目);
5、银行对账单;(主要账户);
6、验资报告、前两年审计报告及近三个月财报;
7、工商查询单;(近一个月有效);
8、上年度纳税证明及近三个月纳税凭证(国税地税);
9、贷款卡,查询函(需有密码);
10、项目经理个人简历;(身份证,资质证书,曾负责项目清单);
11、招标文件;
12、中标通知书;
13、施工合同。
预付款保函
是指银行(担保人)应交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开立的以另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保函,在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银行将保证偿还受益人预付或已付给申请人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