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航空运输的要素主要包括航空站、航空器、航线、航班和航空公司等。
(1)航空站。航空站,俗称机场,又称航空港,是供飞机起飞行活动的场所。
(2)航空器。狭义上的航空器指的是飞机。广义上的航空器泛指所有能够借助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持的机器。这里所指的航空器主要是指狭义上的飞机。
(3)航线。航线是经过批准开辟的连接两个或几个地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飞行,经营运输业务的航空交通线。航线规定了航线的明确方向、经停地点以及航路的宽度和飞行的高度层。为了飞行、维持空中交通秩序,民航从事运输飞行,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飞行。
(4)航班。飞机由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作运输飞行称为航班。航班要根据班机时刻表在规定的航线上使用规定的机型,按照规定的日期、规定的时刻飞行。即具有“定航线、定机型、定日期、定时刻”的“四定”特征。
航空公司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运输服务的公司。航空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必须拥有—定数量的飞机,这是航空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次,必须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航空运输业务。
冉次,航空公司主要的业务是把旅客和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至另一地方。
从航空运输的对象出发,可分为航空旅客运输、航空旅客行李运输和航空货物运输三类。
较为特殊的是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既可附属于航空旅客运输中,亦可看作一个独立的运输过程。航空邮件运输是特殊的航空货物运输,一级情况下优先运输,受《邮政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调适,不受《民航法》相关条文规范。
《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
(1)旅客人身伤亡;
(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
(3)延误。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