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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到浙江快递进口公司,用心只为更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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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交通运输形式,成为国际政治往来和经济合作的纽带。这里面既包括国际友好合作,也包含着国际激烈竞争,在服务、运价、技术协调、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制订实施等方面,都要受国际统一标准的制约和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影响。

从航空运输的对象出发,可分为航空旅客运输、航空旅客行李运输和航空货物运输三类。

较为特殊的是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既可附属于航空旅客运输中,亦可看作一个独立的运输过程。航空邮件运输是特殊的航空货物运输,一级情况下优先运输,受《邮政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调适,不受《民航法》相关条文规范。

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以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运输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运输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货物运输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物运输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

(1)旅客人身伤亡;

(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

(3)延误。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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