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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信用修复让企业走出你不知道的误区

价格:面议 2019-11-30 11:39:50 1693次浏览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即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此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已就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作出部署,率先明确了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分类范围、公示期限和规范开展信用修复等要求,相关规定于2019年7月1日已正式执行。

信用修复机制是一种允许失信主体实行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这一机制的实施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和提升信用水平,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信用修复绝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信用修复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作为一项探索建立的新制度,信用修复涵盖市场主体、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等参与主体,各参与主体特别是市场主体普遍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对这些误区进行剖析和澄清,以正视听。

误区一:信用修复就是简单的洗白记录

信用修复并不是简单将不良信息记录从信用信息档案中删除或洗白,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记录只是从信用网站撤下,缩短公示时限,不再对外公示,但后台数据仍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存。也就是说,信用修复修复的是信息查询期限或公开期限,并不会因此改变信息的保存期限,信息的保存期限并不在修复范畴。

关于失信行为信息的保存期限,《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为5年,《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也明确不良信息的保存期为5年,《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虽没有明确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但规定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应当转为档案保存。

因此,修复后的失信记录虽然社会公众无法查询,但仍会在后台长期依法依规予以保留,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依法利用其开展信用监管。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相信现在网上一些打着清洗记录”“洗白信用噱头的非法广告,以免上当受骗。

误区二:信用修复来者不拒,失信记录都可以修复

信用修复给予失信市场主体一个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但是有限度的,并非来者不拒,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以下情形将不予信用修复。

一是公示期限未届满的将不予修复。其中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未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项培训和提交信用报告的不予修复。

三是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也不予信用修复。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以为信用修复是万能的后悔药,可以任性而为;相反应该更加格外重视信用,守法经营,不再失信。

误区三:信用修复承诺不具有约束力,专题培训和信用报告就是走过场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制度设计,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应主动公开承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还要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业培训,并提交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相关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上述信用修复方式并非没有约束力,也绝非走过场,其中信用修复承诺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未兑现承诺情况将参照负面信息、不良信息纳入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也有明确要求,如专题培训要求不少于3个学时,接受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如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信用报告,将受到最严厉打击,一律坚决逐出市场。

失信主体千万不要抱着走过场”“做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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