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文件及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