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址所需准备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新住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
3、 公章;
4、原公司章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未经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产生。监事会由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和规定的其他。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宣告该失效。人民宣告该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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