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法律强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为指导人们开发活动的必须行为,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手段。
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环境恶化所导致的灾害,是除自然变异因素外的另一重要致灾原因。其中气象水文灾害包括:洪涝、酸雨、干旱、霜冻、雪灾、沙尘暴、风暴潮、海水入侵。地质地貌灾害包括地震、崩塌、雪崩、滑坡、泥石流、地下水漏斗、地面沉降。
为体现实施环评的这种作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实施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理念,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科学、公正和实用,并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1.与拟议规划或拟建项目的特点相结合;
2.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3.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4.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5.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6.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7.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8.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9.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10.正确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
11.选择适当的预测评价技术方法;
12.环境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不利环境影响最小化;
13.替代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可行。
国家对不符合环保法律的建设项目设置了“防火墙”。“四个不批”,是指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环境污染重,产品质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特别是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尽管项目经济效益好,但是当地的环境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已经设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建设项目如果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