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车辆办理报废所需材料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1) 公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或三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私车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 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 机动车号牌。
5. 机动车所有人银行卡帐号(复印件)。
6.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7. 若为事故车辆,需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8. 若为火烧车辆,需提交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烧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