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厂房内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